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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全部包含: 【电商详情包装 登客有方】 掌握爆款详情关键设计方法 我们十分擅长以下电商设计 【主图】 【详情页】 【首页】 【专题页】 【活动页】 【产品精修】 【图片处理】 【美工包月】 服务优势: 包装找登客 让品牌卖货更多、更快、更直接。 登客已服务超 23+家 世界500强 ▍ 55+家 知名组织机构 ▍ 37+家 全国上市企业 ▍ 86+家 各行业百强 hello 我是【登客】 漂亮品牌探索者 漂亮的人 相见恨晚 漂亮的风景 流连忘返 漂亮的征途 荡气回转 漂亮的品牌 众口相传 【点击右侧咨询按钮】 登客让您的品牌强大起来! 服务前需客户提供的信息: 产品照片、文案信息、尺寸信息、设计要求、风格参考等必要设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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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缴纳保证金10500元
按项目节点验收·7天不开工全额退款
服务市场入住需要和平台签订线下合作协议,主要为商户提供非实物相关服务
1. 品牌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开放平台将一如既往的最大程度地维护卖家的品牌利益,尊重品牌传统和内涵,欢迎优质品牌旗
舰店入驻,请参见《2023年开放平台重点招募品牌》。
2. 货品
能够满足用户群体优质、有特色的货品
。
根据类目结构细分的货品配置。类目规划详见《2023年开放平台类目一览表》。
3. 垂直电商
开放平台欢迎垂直类电商入驻。开放平台愿意和专业的垂直电商企业分享其优质用户群体,
并且欢迎垂直电商为用户提供该领域专业的货品及服务。
本标准适用于除虚拟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旅游、酒店、票务、充值、彩票)外的平台开放平台所有卖家。
第一章 入驻
1.1 平台开放平台暂未授权任何机构进行代理招商服务,入驻申请流程及相关的收费说明均以平台开放平台官方招商页面为准。
1.2 平台开放平台有权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品牌需求、公司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其他因素退回卖家申请。
1.3 平台开放平台有权在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要求卖家提供其他资质。
1.4 平台开放平台将结合各行业发展动态、国家相关规定及消费者购买需求,不定期更新招商标准。
1.5 卖家必须如实提供资料和信息:
1.5.1 请务必确保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提供的相关资质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若卖家提供的相关资质为第三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 授权书等,请务必先行核实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性),一旦发现虚假资质或信息的,平台开放平台将不再与卖家进行合作并有权根据平台开放平台规则及与卖家签署的相关 协议之约定进行处理;
1.5.2 卖家应如实提供其店铺运营的主体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实际经营主体、代理运营公司等信息;
1.5.3 平台开放平台关于卖家信息和资料变更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卖家如变更1.5.2项所列信息,应提前十日书面告知平台;如未提前告知平台,平台将根据平台开放平台规则进行处理。
1.6 平台开放平台暂不接受个体工商户的入驻申请,卖家须为正式注册企业,亦暂时不接受非中国大陆注册企业的入驻申请。
1.7 平台开放平台暂不接受未取得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受理通知书的品牌开店申请,亦不接受纯图形类商标的入驻申请。卖家提供商标受理通知书(TM状态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须满六个月。
第二章 平台店铺类型及相关要求
2.1 旗舰店,卖家以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或由权利人出具的在平台开放平台开设品牌旗舰店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中应明确排他性、不可撤销性),入驻平台开放平台开设的店铺。
2.1.1 旗舰店,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形:
经营一个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商品入驻平台开放平台的卖家旗舰店,(自有品牌是指商标权利归卖家所有,自有品牌的子品牌可以放入旗舰店,主、子品牌的商标权利人应为同一实际控制人);
经营已获得明确排他性授权的一个品牌商品入驻平台开放平台的卖家旗舰店;
卖场型品牌(服务类商标)商标权人开设的旗舰店;
2.1.2 开店主体必须是品牌(商标)权利人或持有权利人出具的开设平台开放平台旗舰店排他性授权文件的被授权企业。
2.2 专卖店,卖家持他人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授权文件在平台开放平台开设的店铺。
2.2.1 专卖店类型:经营一个或多个授权品牌商品(多个授权品牌的商标权人应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但未获得旗舰店排他授权入驻平台开放平台的卖家专卖店;
2.2.2 品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文件不应有地域限制。
2.3 专营店,经营平台开放平台相同一级经营类目下两个及以上他人或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商品的店铺。
2.3.1 专营店,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形:
相同一级类目下经营两个及以上他人品牌商品入驻平台开放平台的卖家专营店;
相同一级类目下既经营他人品牌商品又经营自有品牌商品入驻平台开放平台的卖家专营店。
2.4 各类型店铺命名详细说明,请见《平台开放平台卖家店铺命名规则》。
第三章 平台申请入驻资质标准
3.1 平台开放平台申请入驻资质标准详见《平台开放平台招商资质标准细则》。
第四章 开店入驻限制
4.1 品牌入驻限制:
4.1.1 与平台平台已有的自有品牌、频道、业务、类目等相同或相似名称的品牌;
4.1.2 包含行业名称或通用名称的品牌;
4.1.3 包含知名人士、地名的品牌;
4.1.4 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品牌。
4.2 经营类目限制,卖家开店所经营的类目应当符合平台开放平台的相关标准,详细请参考《平台开放平台经营类目资费一览表》。
4.3同一主体入驻的店铺限制:
4.3.1 单个店铺只可对应一种经营模式。各经营模式内容请参考与卖家签署的对应合同;
4.3.2 同一主体开设若干店铺的,经营模式总计不得超过两种,且须在开展第二种经营模式时提前10日向平台进行书面申请;
4.3.3 商品重合度:要求店铺间经营的品牌及商品不得重复,4.3.2项下经过平台审批的店铺不受此项约束。
4.4 同一主体重新入驻平台开放平台限制:
4.4.1 严重违规、资质造假被平台清退的,永久限制入驻;
4.4.2 若卖家一自然年内主动退出2次,则自最后一次完成退出之日起12个月内限制入驻。
4.5 续签限制:须在每年3月1日18时之前完成续签申请的提交,每年3月20日18时之前完成平台使用费的缴纳,如果上一年及下一年资费及资料未补足,平台将在每年3月31日24时终止店铺服务并下架商品。
第五章 平台开放平台保证金/平台使用费/费率标准
5.1 保证金:卖家向平台缴纳的用以保证店铺规范运营及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担保的金额。当卖家发生违约、违规行为时,平台可以依照与卖家签署的协议中相关约定及平台开放平台规则扣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或给予买家的赔偿。
5.1.1 保证金的补足、退还、扣除等依据卖家签署的相关协议及平台开放平台规则约定办理;
5.1.2 平台开放平台各经营类目对应的保证金标准详见《平台开放平台经营类目资费一览表》。
5.2 平台使用费:卖家依照与平台签署的相关协议使用平台开放平台各项服务时缴纳的固定技术服务费用。平台开放平台各经营类目对应的平台使用费标准详见《平台开放平台经营类目资费一览表》。续签卖家的续展服务期间对应平台使用费须在每年3月20日18时前一次性缴纳;新签卖家须在申请入驻获得批准时一次性缴纳相应服务期间的平台使用费。
5.2.1 平台使用费结算:
5.2.1.1卖家主动要求停止店铺服务的不返还平台使用费;
5.2.1.2卖家因违规行为或资质造假被清退的不返还平台使用费;
5.2.1.3每个店铺的平台使用费依据相应的服务期计算并缴纳。服务开通之日在每月的1日至15日(含)间的,开通当月按一个月收取平台使用费,服务开通之日在每月的16日(含)至月底最后一日间的,开通当月不收取平台使用费;
5.2.1.4拥有独立店铺ID的为一个店铺,若卖家根据经营情况须开通多个店铺的,须按照店铺数量缴纳相应的平台使用费。
5.3 费率:卖家根据经营类目在达成每一单交易时按比例(该比例在与卖家签署的相关协议中称为“技术服务费费率”或“毛利保证率”)向平台缴纳的费用。平台开放平台各经营模式各经营类目对应的费率标准详见《平台开放平台经营类目资费一览表》。
第六章 店铺服务期
6.1 卖家每个店铺的第一个服务期自服务开通之日起至最先到达的3月31日止,第二个服务期自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第三个、第四个……服务期以此类推,以一年为周期,除非店铺或与卖家签署的相关协议提前终止。
6.2 卖家每个店铺的服务开通之日以平台通知或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6.3 卖家应在店铺每个服务期届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展的申请,缴纳续展服务期的平台使用费和提交其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资质,并经平台审核。
6.4 卖家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申请未通过平台审核的,自店铺服务期满之日起,平台开放平台将不再向卖家提供该店铺的任何服务。
平台开放平台招商资质标准细则
平台开放平台招商资质标准细则
本标准适用于除虚拟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旅游、酒店、票务、充值、彩票)外的平台开放平台所有卖家。
第一章 入驻
1.1 平台开放平台暂未授权任何机构进行代理招商服务,入驻申请流程及相关的收费说明均以平台开放平台官方招商页面为准。
1.2 平台开放平台有权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品牌需求、公司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其他因素退回卖家申请。
1.3 平台开放平台有权在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要求卖家提供其他资质。
1.4 平台开放平台将结合各行业发展动态、国家相关规定及消费者购买需求,不定期更新招商标准。
1.5 卖家必须如实提供资料和信息:
1.5.1 请务必确保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提供的相关资质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若卖家提供的相关资质为第三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授权书 等,请务必先行核实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性),一旦发现虚假资质或信息的,平台开放平台将不再与卖家进行合作并有权根据平台开放平台规则及与卖家签署的相关 协议之约定进行处理;
1.5.2 卖家应如实提供其店铺运营的主体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实际经营主体、代理运营公司等信息;
1.5.3 平台开放平台关于卖家信息和资料变更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卖家如变更1.5.2项所列信息,应提前十日书面告知平台;如未提前告知平台,平台将根据平台开放平台规则进行处理。
1.6 平台开放平台暂不接受个体工商户的入驻申请,卖家须为正式注册企业,亦暂时不接受非中国大陆注册企业的入驻申请。
1.7 平台开放平台暂不接受未取得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受理通知书的品牌开店申请,亦不接受纯图形类商标的入驻申请。卖家提供商标受理通知书(TM状态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须满六个月。
第二章 平台店铺类型及相关要求
2.1 旗舰店,卖家以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或由权利人出具的在平台开放平台开设品牌旗舰店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中应明确排他性、不可撤销性),入驻平台开放平台开设的店铺。
2.1.1 旗舰店,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形:
经营一个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商品入驻平台开放平台的卖家旗舰店,(自有品牌是指商标权利归卖家所有,自有品牌的子品牌可以放入旗舰店,主、子品牌的商标权利人应为同一实际控制人);
经营已获得明确排他性授权的一个品牌商品入驻平台开放平台的卖家旗舰店;
卖场型品牌(服务类商标)商标权人开设的旗舰店;
2.1.2 开店主体必须是品牌(商标)权利人或持有权利人出具的开设平台开放平台旗舰店排他性授权文件的被授权企业。
2.2 专卖店,卖家持他人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授权文件在平台开放平台开设的店铺。
2.2.1 专卖店类型:经营一个或多个授权品牌商品(多个授权品牌的商标权人应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但未获得旗舰店排他授权入驻平台开放平台的卖家专卖店;
2.2.2 品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文件不应有地域限制。
2.3 专营店,经营平台开放平台相同一级经营类目下两个及以上他人或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商品的店铺。
2.3.1 专营店,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形:
相同一级类目下经营两个及以上他人品牌商品入驻平台开放平台的卖家专营店;
相同一级类目下既经营他人品牌商品又经营自有品牌商品入驻平台开放平台的卖家专营店。
2.4 各类型店铺命名详细说明,请见《平台开放平台卖家店铺命名规则》。
第三章 平台申请入驻资质标准
3.1 平台开放平台申请入驻资质标准详见《平台开放平台招商资质标准细则》。
第四章 开店入驻限制
4.1 品牌入驻限制:
4.1.1 与平台平台已有的自有品牌、频道、业务、类目等相同或相似名称的品牌;
4.1.2 包含行业名称或通用名称的品牌;
4.1.3 包含知名人士、地名的品牌;
4.1.4 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品牌。
4.2 经营类目限制,卖家开店所经营的类目应当符合平台开放平台的相关标准,详细请参考《平台开放平台经营类目资费一览表》。
4.3同一主体入驻的店铺限制:
4.3.1 单个店铺只可对应一种经营模式。各经营模式内容请参考与卖家签署的对应合同;
4.3.2 同一主体开设若干店铺的,经营模式总计不得超过两种,且须在开展第二种经营模式时提前10日向平台进行书面申请;
4.3.3 商品重合度:要求店铺间经营的品牌及商品不得重复,4.3.2项下经过平台审批的店铺不受此项约束。
4.4 同一主体重新入驻平台开放平台限制:
4.4.1 严重违规、资质造假被平台清退的,永久限制入驻;
4.4.2 若卖家一自然年内主动退出2次,则自最后一次完成退出之日起12个月内限制入驻。
4.5 续签限制:须在每年3月1日18时之前完成续签申请的提交,每年3月20日18时之前完成平台使用费的缴纳,如果上一年及下一年资费及资料未补足,平台将在每年3月31日24时终止店铺服务并下架商品。
第五章 平台开放平台保证金/平台使用费/费率标准
5.1 保证金:卖家向平台缴纳的用以保证店铺规范运营及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担保的金额。当卖家发生违约、违规行为时,平台可以依照与卖家签署的协议中相关约定及平台开放平台规则扣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或给予买家的赔偿。
5.1.1 保证金的补足、退还、扣除等依据卖家签署的相关协议及平台开放平台规则约定办理;
5.1.2 平台开放平台各经营类目对应的保证金标准详见《平台开放平台经营类目资费一览表》。
5.2 平台使用费:卖家依照与平台签署的相关协议使用平台开放平台各项服务时缴纳的固定技术服务费用。平台开放平台各经营类目对应的平台使用费标准详见《平台开放平台经营类目资费一览表》。续签卖家的续展服务期间对应平台使用费须在每年3月20日18时前一次性缴纳;新签卖家须在申请入驻获得批准时一次性缴纳相应服务期间的平台使用费。
5.2.1 平台使用费结算:
5.2.1.1卖家主动要求停止店铺服务的不返还平台使用费;
5.2.1.2卖家因违规行为或资质造假被清退的不返还平台使用费;
5.2.1.3每个店铺的平台使用费依据相应的服务期计算并缴纳。服务开通之日在每月的1日至15日(含)间的,开通当月按一个月收取平台使用费,服务开通之日在每月的16日(含)至月底最后一日间的,开通当月不收取平台使用费;
5.2.1.4拥有独立店铺ID的为一个店铺,若卖家根据经营情况须开通多个店铺的,须按照店铺数量缴纳相应的平台使用费。
5.3 费率:卖家根据经营类目在达成每一单交易时按比例(该比例在与卖家签署的相关协议中称为“技术服务费费率”或“毛利保证率”)向平台缴纳的费用。平台开放平台各经营模式各经营类目对应的费率标准详见《平台开放平台经营类目资费一览表》。
第六章 店铺服务期
6.1 卖家每个店铺的第一个服务期自服务开通之日起至最先到达的3月31日止,第二个服务期自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第三个、第四个……服务期以此类推,以一年为周期,除非店铺或与卖家签署的相关协议提前终止。
6.2 卖家每个店铺的服务开通之日以平台通知或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6.3 卖家应在店铺每个服务期届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展的申请,缴纳续展服务期的平台使用费和提交其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资质,并经平台审核。
6.4 卖家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申请未通过平台审核的,自店铺服务期满之日起,平台将不再向卖家提供该店铺的任何服务。
尊敬的用户:
新《电商法》颁布后,为了响应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让您在猪八戒网能获得更快的响应速度,更安全的资金保护,更便利的财务流程,更优质的服务体验,我们再次对平台服务进行了升级,就此发布《网络服务交易协议》,请充分阅读并详细了解。
网络服务交易协议
本协议由甲方(雇主)和乙方在线签订,请甲方仔细阅读协议内容,请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将以粗体下划线标识,您应重点阅读。甲方点击接受本协议,即意味着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认可。甲方点击确认本协议后,本协议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甲方在阅读本协议的过程中,如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应拒绝接受本协议所约定的内容,甲方有权自主选择拒绝与乙方达成合作。
一、 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在本协议中所用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一)服务平台:指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众包信息平台,网址:www.zbj.com、www.tianpeng.com及以后可能使用的新网址。
(二)用户:指在服务平台合法注册,接受并认可服务平台相关协议、规则、规范、制度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三)甲方:指在服务平台上发布服务需求并支付赏金的用户。
(四)乙方:指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该主体以及该主体授权的服务商/人才。
(五)服务需求:指甲方基于自身需求向乙方提出的具体服务要求。
(六)赏金:指甲方和乙方的交易金额,即本协议约定交易金额或后续经协商调整后确定的交易总金额。
(七)平台账户:指用户在服务平台注册的帐号,用户只能通过该帐户登陆服务平台进行交易。
二、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当根据服务需求主动向乙方提交本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如因甲方未按照前述标准提供资料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义务,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在向乙方提交项目所涉及资料时有权一并对乙方的服务提出建议和思路,同时有权在验收时对乙方的服务成果提出修改意见,但甲方提出的服务建议或思路以及修改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如不明确,乙方可以不听取建议或拒绝修改,同时甲方不得借机拖延进度及应支付的款项,如甲方提出超出协议约定范围的修改要求,甲方应向乙方另行支付费用。
(三)甲方未按照约定托管或支付赏金的,乙方有权拒绝或顺延提供服务。
(四)甲方应充分了解且同意遵守服务平台公布的所有协议、规则、制度等文件,并按照服务平台的相关规定处理相关交易事项。
(五)甲方应及时验收乙方交付的服务成果(包括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如乙方向甲方提交服务成果后7日内甲方未给出具体验收意见的,视为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合格。如有下一阶段服务的,乙方有权继续推进;如下一阶段服务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推进的,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必要的配合义务,包括提供必要资料、及时验收、及时回复等。
(七)甲方同意并知晓,乙方仅提供合法、合规、合理的服务,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提供违背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服务。
(八)甲方应当保证委托的服务事项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否则,经乙方通知后仍不改正的,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已支付费用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九)甲方应当保证合法使用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不得将服务成果用于任何违法违规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甲方应自行承担服务成果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责任。
(十)甲方同意,为便于甲方交易,本协议作为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主要约定,具体服务项目、期限、金额等甲方在平台下单时在《网络服务交易协议专用条款》(以下或称“订单”)予以标注,甲方对在订单中提供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甲方下订单时,应仔细确认所需要的服务内容、价格、数量等信息,该等信息将作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十二)甲方理解并同意:下单时系统生成的订单信息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甲方填写的内容自动生成的数据,视为甲方发出的合同要约;乙方收到甲方的订单信息并确认提供服务且甲方支付订单款项后,订单生效。
三、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向甲方提供服务。
(二)乙方应当积极听取甲方的修改意见,甲方提出合理需求且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的,乙方在提交服务成果后可提供不超过3次的修改服务,但超出协议约定内容的修改需求乙方有权拒绝,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乙方应当对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承担保密义务,除为履行本协议义务及法律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四)乙方未收到甲方支付的相应款项,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五)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含变更期限)内完成工作(含变更内容)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未确认部分的赏金。期限届满后,如在甲方催告要求交付服务成果或申请退款之时起48小时内,乙方仍无法交付工作成果,乙方同意全额退款给甲方,但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甲方与乙方约定分阶段工作的,乙方完成阶段性工作,甲方应在7日内予以验收确认,如验收合格应支付已完成阶段的赏金;如甲方在7日内未予以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已完成阶段赏金。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确认支付赏金后产生纠纷的,已支付赏金不予退回,但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自行缴纳相应税费。
(八)乙方可能会向实现甲方需求所必须的关联方或合作伙伴共享甲方的订单信息,以保障为甲方提供的服务顺利进行。比如乙方必须将甲方的订单信息与第三方服务商/人才共享来实现甲方的服务需求,并使其完成后续的售后服务,甲方对此无异议。
四、赏金流转和发票
(一)乙方委托母公司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处理赏金收支事宜。
(二)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最终实际支付的赏金金额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五、知识产权
(一)本协议所产生成果的知识产权在甲方支付完全部赏金后,归甲方所有,乙方或乙方委托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保留法律规定禁止转让部分的知识产权,同时保留服务成果用于案例展示、评选的权利。但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乙方应当保证服务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侵权行为,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甲方的服务需求如需采购第三方知识产权产品的,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且支付采购费用后,乙方予以采购并使用或有甲方自行采购并提供给乙方使用。
(四)甲方在未付清所有服务费用之前,不得使用服务成果,不得主张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如甲方在未付清服务费用之前自行或许可他人使用(包含但不限于直接使用、修改后使用)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的,导致乙方或者其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五)甲方应积极就服务成果申请相关知识产权(如有),如发生第三方侵权的,乙方可协助甲方维权,但不对维权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六、责任限制
乙方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基础保障义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其应于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将有关情形通知协议甲方,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且即使一方遭遇不可抗力,其亦应当尽力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或防治该等损失的扩大,否则,其对应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系指合同当时方无法预见、无法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飓风、海啸、战争、政府行为。
七、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提交服务成果的,应按项目费用总额的1%/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未付款中扣除),延期达15天及以上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乙方已收取的费用应予退还(同时承担违约金)。 乙方承担责任以收取的服务费用为限,仅在已收取的服务费用范围内承担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甲方在服务期间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协议的,已支付费用无权要求返还。
(三)乙方在服务期间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协议的,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八、争议解决
(一)因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解释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本协议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九、其他
(一)本协议以电子文本形式生成,甲方与乙方完成协议订立手续后,即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中的任何约定如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效的,该无效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甲方与乙方仍因履行其他条款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三)本协议内容中以加粗方式显著标识的条款,请着重阅读。甲方点击“同意”按钮即视为完全接受本协议,在点击之前请再次确认已知悉并完全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